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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申请书范文

出尘不染网2024-05-04 15:55:15【焦点】2人已围观

简介取保候审申请书范文第1篇申请人:XX,女,XX岁,XX族,系犯罪嫌疑人XX的XX;联系地址:XX;手机:138xxxxxx 被申请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XX。申请事项:对犯罪嫌疑人XX申请取保候审。犯

取保候审申请书范文

取保候审申请书范文第1篇

申请人:XX,取保女,候审XX岁,申请书范XX族,取保系犯罪嫌疑人XX的候审XX;

联系地址:XX;手机:138xxxxxx 被申请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XX。

申请事项:对犯罪嫌疑人XX申请取保候审。申请书范

犯罪嫌疑人XX因涉嫌XX一案,取保于XX年XX月XX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候审现关押在XX守所。申请书范申请人为被申请人申请取保候审,取保基于以下理由:

一、候审申请人是申请书范被申请人XX的XX,现在已经怀孕六个月。取保在XX被刑事拘留之前,候审完全依赖XX的申请书范劳动收入维持基本生活,也全靠XX一人照顾日常起居。 XX被拘留以后,因为全力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用尽家里的钱,还债台高筑,申请人生活每况愈下,如今六甲之躯病倒入院,既无经济来源,又无人照顾,生活无以为继。现在申请人每天以泪洗面,身心疲惫,却无计可施,只望XX能获得取保候审,得以相见,以稍稍安慰。同时,家中还有年迈老人无人奉养照料。只因被申请人无心闯此横祸,这个原本并不宽裕的家庭就陷入举步维艰的困境。

二、被申请人XX认罪态度诚恳,对被害人家属补偿到位,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一致谅解。原本事故的发生,被害人的监护人也应承担一定监护不当的责任,但XX 没有选择申请行政复议重新区分交通事故责任,而是千方百计赔偿了受害人家属。受害人家属鉴于被申请人的诚恳态度和承担责任的努力,对被申请人予以充分谅解,其《谅解书》中写道:“事故发生后,司机XX采取了积极的抢救措施,比如报警、打120电话等。在事故的赔偿事宜方面态度比较积极,给予了适当的赔偿和精神抚慰。我们同情、宽恕、理解XX,愿意给予谅解,也希望能得到有关司法机关的宽恕,免于刑事处罚。”

三、交通肇事罪属于特定情况下的过失犯罪,被申请人的行驶证被扣押后也不可能再合法驾驶车辆,因此相信取保候审申请获得批准后,他不会再危害社会。

综上,为了申请人和腹中胎儿的健康,以及申请人的家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1条、96条的规定,特申请取保候审,恳请批准。此致深圳市公安局

申请人:XX

承办律师:

取保候审申请书范文第2篇

目录

一、刑事律师工作之阅卷

(一)申请阅卷的时间

(二)阅卷流程

(三)阅卷时需着重了解的事项

二、刑事律师工作之法律文书初稿

(一)辩护意见或辩护词初稿

(二)质证意见初稿

三、刑事律师工作之会见

(一)会见前备忘

(二)会见流程

(三)会见交流提纲

(四)会见目标

(五)会见注意事项

四、刑事律师工作之调查取证

(一)审查阶段的取证方式

(二)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要求

(三)律师制作调查笔录的内容

五、刑事律师工作之向检察院提出律师意见

(一)适用情形

(二)意见分类

六、刑事律师工作之变更强制措施

(一)申请条件

(二)申请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三)常见取保候审适用的情形

(四)较难适用取保候审的情形

(五)与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讲解取保候审

(六)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七、刑事律师工作之申诉或控告

(一)申诉或控告的情形

(二)受理部门

(三)搜集侵犯犯罪嫌疑人权利相关证据

(四)申诉或控告书的内容

决胜于庭前,刑事案件审查阶段律师工作的质量将直接影响辩护效果的实现。本文将系统归纳刑事律师在审查阶段的具体工作,承接前文《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律师工作流程》。对于刑事律师从审查阶段才介入案件的,有关委托手续、与办案机关取得联系、研究案件罪名及辩点的流程不再累赘,如需了解可参见前文。

一、刑事律师工作之阅卷

(一)申请阅卷的时间

自检察院对案件审查之日起。

(二)阅卷流程

1. 向检察院预约阅卷时间;

2. 持律师事务所信函、授权委托书及律师证;复印卷宗,或带上便携式扫描仪、相机、足够容量的手机现场拍摄卷宗,或带上U盘拷贝电子卷宗(如有电子卷宗);

3. 案卷拿到手后,需核对卷宗材料是否齐全,以免漏下卷宗材料;

4. 取回案卷后,制作卷宗索引表;

5. 根据案件情况制作阅卷计划;

6. 阅读时通过图表、摘录等方法制作阅卷笔录;

7. 如研读卷宗过程中发现证据有疑点、关键信息拍照或复印不清晰,需要再次到法院查阅的,应电话预约并告知需要查阅的卷宗编号。

(三)阅卷时需着重了解的事项

1. 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

2. 涉嫌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后果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法定、酌定情节等;

3. 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的事实和材料;

4. 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的自然情况;

5. 被害人的基本情况;

6. 办案手续和文书是否合法、齐备;

7. 技术性鉴定材料的来源、鉴定人是否具有鉴定资格、鉴定结论及其理由等;

8. 同案被告人的有关情况;

9. 有关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证据之间及证据本身的矛盾与疑点;

10. 相关证据能否证明意见书所述的犯罪事实及情况,有无矛盾与疑点;

11. 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二、刑事律师工作之法律文书初稿

(一)辩护意见或辩护词初稿

(二)质证意见初稿

(本文为审查阶段的程序性归纳,对于以上法律文书的撰写要点不再展开。)

三、刑事律师工作之会见

(一)会见前备忘

1. 向看守所预约会见的时间;

2. 地图查找看守所方位,制定出行计划;

3. 需提前准备好的资料:(1)授权委托书;(2)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介绍信(需写明律师执业证号、联系方式);(3)律师执业证、实习律师证(如实习律师一同会见);有些地方实习律师会见是需要侦查机关或者看守所同意的;(4)身份证(差旅及其他需要);(5)笔、纸、印油等办公用品若干;(6)交流提纲;(7)《准予翻译人员参与会见的同意函》(如有,需由检察院出具此函件)。

(二)会见流程

1. 会见手续(递交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出示律师执业证,登记在押犯罪嫌疑人及律师信息);

2. 按照交流提纲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核实证据,制作律师会见笔录;

3. 完成会见笔录后交犯罪嫌疑人阅读或向其宣读,问是否有补充或修改,确认无误后由犯罪嫌疑人签名、按捺指纹;

4. 会见完毕与羁押场所办理犯罪嫌疑人交接手续。

(三)会见交流提纲

1. 了解犯罪嫌疑人的身体状况与精神状况;

2. 让犯罪嫌疑人回忆公诉人的每一个提问及其回答;

3. 结合案情有针对性地解释刑法中该罪名的有关规定及本案的辩点;

4. 就案件细节提问犯罪嫌疑人;

5. 向犯罪嫌疑人核实证据,听取其对相关证据的意见(对书证、物证进行辨认,告知鉴定意见、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陈述不一致的地方),如果犯罪嫌疑人的陈述与卷宗记录不吻合,应询问真实情况,并要求就前后不一致的地方进行解释;

6. 了解办案人员对犯罪嫌疑人揭发他人重大犯罪事实等立功情形的调查情况;

7. 就辩护意见与犯罪嫌疑人进行沟通,确认是否同意或有新的补充;

8. 了解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过程中其人身权利是否受到侵犯,办案人员等是否存在逼供、诱供;

9. 告知审查、审判等具体流程和每阶段预计的时间。

(四)会见目标

1. 通过核实证据使犯罪嫌疑人了解、掌握办案机关认定其涉嫌犯罪的事实及相关证据;

2. 就证据进行交流,以做好辩护的准备;

3. 通过了解公诉人提问及犯罪嫌疑人答复,推测书的重点;

3. 通过交流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翻供的可能性。

(五)会见注意事项

1. 面对监管人员或侦查人员无理阻挠,应运用法律法规维护自身权益,也可以随身带上法律法规,在必要时以法条进行辩论;

2. 切忌在犯罪嫌疑人面前与办案人员、监管人员发生争执;

3. 面对犯罪嫌疑人的谎言,不必指责,但应告知他其他证据证明的事实,以及告知他其供述将在庭上质证、核实;

4. 对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的违规要求,应以法律法规说明后果以及对本案的影响;

5. 遵守律师会见的法律法规;

6. 会见时与当事人谈话需根据其文化程度、阅历等综合因素,用最直白最清晰的语言交流。

四、刑事律师工作之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权是法律赋予刑事律师的一项权利,本贯穿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但审查阶段律师通过阅卷对案件办案机关收集、掌握的证据有一定的了解,此时的调查取证更具有方向性。

(一)审查阶段的取证方式

1.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

2. 申请检察院调查取证。

(二)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要求

1. 一般要由两人以上进行,并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及律师执业证;

2. 向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材料的,应经他们同意,并经检察院许可;

3. 向证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但应事先征得本人同意,并在调查笔录上记明;

4. 调查过程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好调查笔录,必要时可以录音、录像;

5. 收集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原件,无法提取原件的,可以复制、拍照或者录像,并附证据提供者的证明。;

6. 在证据收集后尽早告知办案机关,并特别注意证据的来源、形式、收集方式、效力,保护好证据原件,防止灭失;其中,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检察院;

7. 证据不宜由律师调取的,或者证据完好调取的难度较大的,应申请检察院取证。

(三)律师制作调查笔录的内容

1. 应当载明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的姓名,调查的时间、地点;

2. 笔录内容应当有律师身份的介绍,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律师对证人如实作证的要求,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的说明;

3. 全面、准确地记录调查内容;

4. 经被调查人核对或者向其宣读,确认无误、无需修改后,签字并按捺指纹(盖章)确认;

5. 邀请有关人员在场见证,并在调查笔录上签名(看需要)。

五、刑事律师工作之向检察院提出律师意见

(一)适用情形

在研读案卷材料后,可根据事实和证据提出相关的意见,供检察机关在时参考。

(二)意见分类

1. 不意见;

2. 轻罪意见;

3. 认定从犯、胁从犯、初犯、自首、坦白、立功等意见;

4. 排除非法证据的意见;

5. 补充侦查的意见。

六、刑事律师工作之变更强制措施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强制措施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五种,司法实践中较为常用的是拘留、逮捕和取保候审,拘传和监视居住较少采用。下文主要探讨申请取保候审的工作流程。

(一)申请条件

1. 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第65条;监视居住《刑事诉讼法》第72条;注: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2. 超期羁押。

(二)申请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1. 期限届满。《刑事诉讼法》规定取保候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2. 发现犯罪嫌疑人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三)常见取保候审适用的情形

1. 犯罪数额不大、已退赃的职务犯罪案件;

2. 危害结果不大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案件;

3. 经济赔偿等达成谅解的交通肇事案件;

4. 危害结果不大的未成年人案件;

5. 经济赔偿等达成谅解的故意伤害(轻伤)案、故意毁坏财物案件;

(四)较难适用取保候审的情形

1. 犯罪嫌疑人是流动人口;

2.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不能适用缓刑的案件。

(五)与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讲解取保候审

讲解内容:

1. 取保候审的使用条件(《刑事诉讼法》第65条);

2. 保证方式及条件、保证金退还(《刑事诉讼法》第66、67、71条);

3. 保证人、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法律责任(《刑事诉讼法》第68、69条);

4. 申请取保候审在司法实践中的难度;

5. 不承诺结果。

(六)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申请书基本内容:

1. 申请人;

2. 犯罪嫌疑人涉嫌罪名、羁押情况;

3. 申请事项:请求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4. 事实与理由;

5. 证明申请书相关内容的证据;

6. 保证方式。

七、刑事律师工作之申诉或控告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申诉、控告(《刑事诉讼法》第36条)

(一)申诉或控告的情形

1. 侵犯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和人身自由。如刑讯逼供、监管人员不作为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关押人员殴打;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2. 侵犯犯罪嫌疑人的财产权利。如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3. 侵犯犯罪嫌疑人的程序性权利。如辩护权;知情权(告知回避权、聘请律师权利、鉴定意见、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侦查终结的结果、补充侦查后的结果)。

(二)受理部门

向办理本案的人民检察院申诉或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三)搜集侵犯犯罪嫌疑人权利的相关证据

通过会见搜集;注意及时性;告知犯罪嫌疑人保存证据的方法。

(四)申诉或控告书的内容

1. 被的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2. 申诉或控告对象;

3. 违法的事实,包括时间地点等;

4. 初步的证据或者证据线索;

5. 法律依据;

取保候审申请书范文第3篇

一、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立法背景

刑事羁押是成就刑罚惩治犯罪最严厉、最强有力的保障的最重要依据,因为羁押剥夺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着不当羁押的问题,多年来滥用羁押、超期羁押、久押不决等问题一直被媒体作为抨击我国人权保障规范落后的弊病之一。近年来,随着司法改革进一步纵深化发展,状况虽有好转,但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一捕到底”、“一押到底”的现状。羁押状态从侦查阶段一直持续到判决生效,时间短则数月,长则数年。由于法律没有严格规定羁押适用条件和期限,致使实践中延长羁押期限较为随意。在中国的现行体制下,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是利益的共同体关系,法院实际上处于第三追诉者的地位,针对羁押的事后审查机制薄弱,力度不大,且范围有限,效果也不明显,审前羁押比率普遍较高。因此本次刑诉法修订从保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规定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

二、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重要意义

(一)有利于尊重和保障被羁押人员的合法权益

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是对宪法人权精神的具体体现,也是我国人权思想的重大进步。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也充分贯彻了这一原则。根据宪法精神和人权精神要求可知,自然人在没有必须的羁押必要性的情况下应当不被羁押。“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本质内涵就包括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一捕到底、一押到底”的旧思想旧方式不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新刑诉法明确规定逮捕后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作为救济措施,能够充分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基本精神。

(二)有利于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于可能存在超期或者不当羁押的情况理应当进行法律监督。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扩大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范围,对逮捕后的侦查环节、审查、和判决环节均可以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是法律监督职能的内在要求。

(三)有利于降低诉讼成本、提高司法效率

近几年,违法犯罪率一直处于较高水平,看守所经常人满为患,相关的财政支出也在逐年增加。对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适时解除羁押,可以有效缓解看守所人满为患的压力,从而降低司法成本,节约司法资源。同时,部分犯罪嫌疑人基于逮捕措施的震慑力,试图通过坦白、自首、检举揭发、协助取证等手段让检察机关在羁押必要性审查过程重新审视其社会危险性,以获得变更强制措施的结果,而上述行为客观上可以大大提升司法效率。

三、完善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具体措施

第一,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时机。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贯穿捕后的侦查、、审判阶段,即从侦查环节到审理裁判期间任何时候均可对捕后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因为在这个阶段,犯罪嫌疑人多被羁押在看守所,在每个诉讼环节,均可能会出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情形,因此羁押必要性审查应涉及侦查、审查和审理裁判的每个诉讼环节。

第二,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启动主体。检察机关既可以主动启动,也可以被动启动。主动启动即检察机关采取定期或不定期跟踪回访的方法去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犯罪行的性质、情节是否严重,犯罪事实是否已经查清,本人对所犯罪行是否有坦白、自首、立功和悔罪情节,是否积极赔偿受害人,在本地有无固定居所、工作单位等方面的信息,对其人身危险性作一综合评估后,决定是否有继续羁押的必要。被动启动即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属或者辩护人、诉讼人向检察机关提出解除、变更羁押措施的申请或监管部门提出建议等,检察机关受理后启动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经审查,决定是否有继续羁押的必要。

第三,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审查时应按照承办人审查、科(处)室讨论、检察长决定的审查程序,根据检察机关是主动启动还是被动启动,分别进行具体细化:一是检察机关主动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的,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回访发现对犯罪疑人、被告人有不需要继续羁押情形的,应注重收集相关材料,及时审查后汇报研究决定,对于符合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标准要求的,应及时向案件所处诉讼环节的相关部门提出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的建议。二是检察机关被动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人提出申请,包括监管机关提出建议的,均应附相关材料,连同申请书一并报检察机关审查,检察机关应当在受理后七日内审查完成,作出是否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的建议,并向申请人作出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四,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标准。为了便于审查程序启动的条件统一,增强审查工作的可操作性,应对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标准作出明确、具体规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把握:(一)案件事实、证据或者法律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可能再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近亲属积极退赃或者积极赔偿经济损失,有效控制损失,并得到被害方谅解的;(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立功表现并经查证属实,对其取保、监视居住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状况不适宜羁押,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再危害社会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近亲属生活不能自理,其系唯一抚(扶)养人的,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心悔过,可能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以下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再危害社会的;(七)其他不予羁押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情形的。

取保候审申请书范文第4篇

星星点灯照亮少年生命一朝失足愁煞父母

2004年6月20日,官礼生夫妇惊闻儿子被东城派出所留置盘查。儿子一向老实听话,怎么会被关进派出所?

官礼生夫妇家住四川营山县城,独生儿子官兵出生于1987年。官兵3岁那年在邻居家玩时,邻家4岁男孩拿出一瓶透明液体恶作剧地说:“这是白酒,你敢喝吗?”小官兵不愿在小伙伴面前丢面子,仰起脖子就喝。刚喝一口,他就痛得“哇哇”大叫,邻居赶紧将他送回了家。听说儿子喝了高度白酒,官礼生夫妇忙给他喂冷开水清喉并送医院。

可官兵的情况越来越严重,一个月后吞咽困难,人也迅速消瘦。官礼生带儿子去重庆儿科医院检查,结果让夫妇俩痛不欲生,官兵的食道已大面积溃烂并堵塞,必须切除食道;但因他营养极度缺乏,不宜马上做切除手术,只能先在胃部开一小孔,用导管进食,待体质好一些再进行手术。

一口白酒竟能将儿子变成这样?邻居被逼问之下才道出实情:原来官兵喝的根本不是白酒,而是一种含有硫酸的化学药剂。官札生夫妇眼前一黑,整个世界都天旋地转起来。他们顾不上与邻居理论,赶紧将儿了送进医院抢救。经过半年多的治疗,小官兵从鬼门关捡回一条小命。但他的食道保不住了,1993年。官兵做了食道切除手术,再截下一节结肠重造食道。

那是一段不堪回首的日子。为拯救孩子,官家负债累累、家徒四壁。当他们一家在命运谷底苦苦挣扎时,社会各界的爱心如春潮滚滚而来,医院减免了部分医疗费,重庆和南充等地媒体报道了官兵的不幸遭遇,官兵在住院期间,一拨又一拨的好心人赶到医院,你五十我一百地送来救命钱。

星星点灯,将小官兵的生命照亮,也温暖着官礼生夫妇苦涩的心田,为表达对千千万万陌生人的谢意,官礼生夫妇将儿子的名字改为“官鑫”(谐音关心)。他们要让儿子永远记住:他的生命不仅来自父母,也是许许多多陌生人用爱心托起的方舟。

由于官鑫是以结肠代替食道,这种再造食道不能自如地蠕动,稍微不慎,就又可能造成新的食道堵塞或者食物反涌,引起窒息。官礼生夫妇极小心地呵护着儿子,家里一日三餐均以面食、流食为主,以便于儿子消化。

2004年,已经初中毕业的官鑫开始跟人学习驾驶挖掘机。6月20日,他去东城派出所办理身份证,结果身份证没办成,却被警方以涉嫌伤害刑拘……

警方的电话让在外地打工的官礼生夫妇一夜未眠。第二天一大早,他们心急火燎地赶回营山县。在派出所,他们这才得知儿子闯祸的经过。2004年1月15日,官鑫一时冲动,与同学参加一场斗殴,导致对方轻伤。案发后,主谋舒某连夜逃往外地。当官鑫到派出所申办身份证时,他当即被抓获。6月21日,官鑫以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关进了营山县看守所。

得知这一切,官礼生夫妇抱头痛哭。这对老实朴素的夫妇知道,儿子犯了罪,应该接受法律的制裁,可他孱弱的身体确实折腾不起啊!听说儿子这种情况可以取保候审,夫妇俩当天写了十几份取保候审申请书呈送此案的办案人员。

夫妇在申请书里阐述了官鑫因伤致残、若饮食不慎后果将不堪设想的实情,并附上多家医院的证明,希望公安机关酌情处理,采取其他形式代替强制关押。可十几份申请交上去后,仿佛泥牛沉海。眼看时间一天天流逝,夫妇俩的心如同在沸水里煮着。

7月2日,就在官礼生夫妇求助无门时,他们意外接到了看守所的电话:“官鑫病了,吃不下饭,你们赶快送钱过来,我们带他去医院检查。”官礼生夫妇连忙带着钱赶到看守所,然而民警告诉夫妇俩,他们要等到东城派出所来人后才能一同送官鑫去医院。官礼生夫妇无奈地坐在看守所门外,眼巴巴地盼着派出所来人。

难挨的一小时过去了,不见派出所来人。官礼生再也坐不住了,疯了似的跑到派出所,在所领导面前痛哭流涕:“求你们赶快送我儿子去医院,再等下去他会死的……”他哭求了近三个小时,派出所的一个领导没好气地说:“我们只管办案,治病是看守所的事,我们不能去人。”

万般无奈,官礼生只好回到看守所,抽泣着说出了派出所的意见。看守所民警却无动于衷:“案子没有交,派出所也同样有责任。他们不去,我们也不去。”然后,不顾官礼生夫妇苦苦哀求和争辩,强行将他们撵出门……

父母60天血泪申诉17岁少年“病”死看守所

儿子被关进看守所,官礼生夫妇的生活被彻底打乱,他们没有心思打工挣钱,一心只想让儿子取保候审。7月5日,夫妇俩又写了两份取保候审的申请,一份送到东城派出所,一份交给了县公安局主管案件的副局长。然而,让他们揪心的是,两份饱含血泪的申请依然石沉大海。

在难挨的等待中,8月18日上午,夫妇俩又收到看守所的消息:“官鑫病了,你们赶紧送钱来让他去医院检查!”鲜晓华和父亲鲜继坤火速赶到看守所。鲜晓华曾无数次想象过被刑拘后儿子的模样,但出现在视线里的儿子,还是让她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戴着脚镣的儿子骨瘦如柴,大汗淋漓,见到母亲连哭的气力都没有了,只是不断地呕吐,每走一步都必须靠人搀扶,一旦放手就要瘫软在地。才一个多月啊,儿子竟然如同风烛残年的老人!鲜晓华一把将儿子紧紧搂在怀里,拍打着儿子瘦弱的双肩号啕大哭:“鑫儿,你怎么成了这个样子?你知道妈的心多痛吗?”

官鑫有气无力地说:“妈,最近我的眼睛总是看不清东西,好几天没吃饭,喉、胸,胃整天都痛得不得了。我想喝酸奶,喝水……”儿子字字句句,像在剜鲜晓华的心。她本想给儿子买点吃的,但得赶紧做检查,她只好先和警察一起带儿子去医院。

钡餐检查咽喉根本无法进行,官鑫吞一点就吐一点,几次虚脱过去。医生摇头叹息:“这孩子体质太差,恐怕活不了几天了!”他告诉随行的狱医李信鸿:“病人食管太狭窄,营养摄入少,一定要注意加强营养。”随后,医院作出体检结论:“病人官鑫食道畸形,食道上段扩张度消失,吞咽障碍,极度营养不良。”

检查完毕,鲜晓华请求警察稍等片刻,她去多买点牛奶、饮品之类的流食让官鑫带走。然而,当她匆忙从医院附近的小店买来酸奶时,警察已经将官鑫带走。看着警车从眼前呼啸而过,鲜晓华手里的酸奶滚了一地,她瘫坐在地上,像个无助的孩子一样痛哭起来……

回到家,儿子的惨状久久在鲜晓华脑海里萦绕,她和丈夫急得都

快发疯了。次日,鲜晓华把官鑫去医院做检查的片子借了出来,先后送去县公安局法制科、公安局分管看守所工作的领导及派出所让他们看,涕泪横流地恳求他们过问一下官鑫的情况,但没人理会她。东城派出所所长何某甚至振振有词:“我又不是医生,哪看得懂这个?”说完拂袖而去。

想到儿子年轻的生命像烛光一样摇曳在风中,鲜晓华终于愤怒了。8月20日,她在给县公安局分管刑侦的副局长张某,分管看守所的副局长杨某的陈述中悲愤地写道:“官鑫身体残疾,是在社会关爱下幸存活下来的,他涉嫌违法,但还没有判罪,可他的生命已到了极限,如在关押中送掉了性命,责任由谁承担?我们绝不会等闲视之!”

但还是没人理会她。鲜晓华只好把给儿子买的酸奶送到看守所,看守所警察一副公事公办的派头:“看守所规定,不准嫌犯家属送食品进去。”鲜晓华只得再次流着泪离去。

一次次奔走呼号都碰得头破血流,官礼生夫妇终于明白,单凭他们的力量,不要说将儿子取保候审,就是见儿子一面都不可能。走投无路之际,夫妇俩聘请了一名律师。但律师来到看守所交涉时,看守所却以“官鑫是陈旧性疾病,没必要送医院”为由拒绝了。

几天后,鲜晓华再次来到公安局法制科,工作人员告诉她:“我们昨天就去看守所看了,看守所说官鑫是在装病。”鲜晓华欲哭无泪……

8月25日,官鑫已卧床不起,看守所准备次日将他送到川北医院治疗。可鲜晓华这时毫不知情,依然在公安机关四处找人。因为律师说公安局在侦查环节提不到相关材料,鲜晓华赶到东城派出所,希望派出所抓紧结案。派出所告诉她:案子已移交检察院了。鲜晓华又跌跌撞撞地赶到检察院,可工作人员告诉她,没有收到移送的材料。鲜晓华只得又回到公安局。这一天,她在公安局、检察院之间来回奔走数次,依旧不知儿子的案情究竟到了哪一步。直到当天下午5时,看守所突然来电话通知鲜晓华:“要给官鑫看病了,你们赶紧把钱准备好,好送官鑫去医院。”

难道自己的奔波终于奏效了?鲜晓华顾不得多想,连忙赶往看守所。在看守所门口,鲜晓华看到了令她如万箭穿心的一幕:几个在押人员正七手八脚地把官鑫往警车上抬,而另一些人则在一旁激烈争吵。

原来,官鑫当天已处于休克状态,大小便失禁。检察院驻所检察官得知情况,急忙安排人送官鑫去医院。看守所副所长晏某却坚持认为“官鑫是装病”,阻止把官鑫送医院。为此,检察官与看守所人员争吵起来。最后,在检察官的坚持下,看守所才作出让步。

鲜晓华披头散发、哭哭啼啼地和丈夫追着警车赶到医院。结果让夫妇俩悲痛欲绝:尽管医院竭尽全力抢救,但由于救治太晚,8月27日11时52分,他们17岁的独生子官鑫走完了他生命中最痛苦无助的日子,永远停止了呼吸……

赔偿36万几多代价几多痛

对“坏人”该不该冷漠行政

儿子鲜活的生命真的就这样逝去了?进看守所时,他生龙活虎,如今躺在床上不再醒来,进看守所时,他体重120斤,走时皮包骨,只有80多斤,模样惨不忍睹。官礼生夫妇怎么也想不明白,他们两个月的泣血奔走,为何没能感动上苍,挽救不了儿子年轻的生命!夫妇俩双双哭倒在医院太平间里,凄厉的哭声让人心碎……

官鑫在医院抢救时,看守所派做陪护的在押人员悄悄告诉官礼生夫妇:“在看守所里,官鑫早就卧床不起,一直吃不下任何东西,喝一点儿牛奶都要全部吐出来。到后来不要说饭,就连油他都无法吞咽。早在8月初,他就曾多次对别人说我感觉自己快死了……”

儿子死得冤啊!悲愤满腔的官礼生夫妇没有火化儿子的遗体,而是把他的尸体送到殡仪馆保存,然后走上了漫漫的上诉路。

而此时,官鑫死在看守所的消息已在小小的营山县不胫而走,很多曾经救助过他的爱心人士都气愤不已,纷纷谴责执法人员菅人命。迫于舆论压力,当地政法委副书记陈建专门召集相关部门及官礼生夫妇座谈。官札生夫妇哭诉了自己的奔走经过,以及连续八天哭求公安机关的情况,说到伤心处,夫妇俩几次几乎昏厥。他们对公安机关的冷漠行政和大加斥责:“如果是他们的孩子,他们会这样冷漠和无动于衷吗?那些人简直丧失了人性!”陈建当即指示有关部门对官鑫进行尸检。

9月15日,四川华西医学鉴定中心对官鑫的死亡作出病理鉴定:官鑫系由于双肺支气管肺炎、间质性心肌炎死亡。根据这个结论,营山县检察院向官礼生夫妇宣布:官鑫系因病正常死亡,公安机关没有责任。

愤怒和悲痛让官礼生与鲜晓华几乎没了活下去的勇气。但想到如果自己就这样死了,儿子的冤哪里去诉?儿子在九泉之下也不会瞑目啊!此时,他们已经没有了眼泪,心里只有一个念头:一定要为儿子讨回公道!

夫妇俩将申诉材料寄往省、市公安机关和政法部门,同时也寄到了国家公安部和中纪委。希望终于出现在这对苦难夫妇面前,他们泣血的控诉引起了中纪委和公安部的高度重视。2004年11月,四川省公安厅成立调查组,连续三次赴营山县调查。

涉及官鑫之死一案的相关人员在接受调查时这样解释:看守所是关押犯罪嫌疑人的地方,为了防止他们再危害社会,看守所向来管理严格。在这种情况下,不少犯罪嫌疑人为了逃脱关押会采取装病、自残等伎俩。他们对官鑫的冷漠,纯属于被“狼来了”欺骗多次后矫枉过正的一种反应,并不是主观上有意为之。另外,因为看守所人员紧缺,只有10多名狱警,而管理的犯人达200多人,所以狱警不可能一对一地随时了解犯人的动向。加之派出所、看守所及其他公安机关之间信息交流并不通畅,这也是他们对官鑫病情疏于治疗的一个重要原因。

2005年1月19日,营山县检察院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重新鉴定官鑫的死因。3月2日,该中心作出结论:“营山县看守所对官鑫监管、监护不够得力,是造成延误治疗时机的因素之一,营山县看守所狱医李信鸿对官鑫。极度营养不良”的认识不足,是造成对官鑫的监护不够得力的环节之一。

得知这一鉴定结果,官礼生夫妇抱头哭泣。

2005年4月,省公安厅调查组根据调查提出严肃的处理意见:办理官鑫一案的东城派出所及看守所四名正副所长全部撤职,看守所副所长晏某撤职后调离公安队伍,县公安局分管刑侦和看守所的两名副局长一名记过、另一名记大过并降级处分;狱医李信鸿作开除公职处理。意见还特别指出:要做好死者家属的安抚和国家赔偿工作。

处理结论下来后,官礼生夫妇终于把一直冷冻保存的官鑫遗体火化了,这时,官鑫辞世已有八个月。手捧儿子的骨灰盒,夫妇俩哭着告慰儿子的在天之灵:“儿啊,你在九泉之下瞑目吧,那些冷漠对待你的人,全都受到了应有的惩罚……”

此事并投有结束。2006年2月,官礼生鲜晓华夫妇向南充市中级法院提起42万元行政赔偿诉讼。2007年5月21日,南充市中院终审裁定狱医李信鸿犯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7月19日,南充市高坪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官礼生夫妇的行政赔偿案,法院判决营山县公安局就官鑫死亡事件付给原告官礼生、鲜晓华赔偿金、丧葬费合计368100元。

虽然那些、冷漠行政的人都已经得到了惩罚,虽然法院判决给付原告数十万元赔偿金,但官礼生夫妇并没有从失子之痛中解脱出来。儿子的死,给官家带来了地震般的灾难:官鑫被收押后,官礼生夫妇四处奔走、上诉,家被弄得一贫如洗;官鑫的曾祖母由于伤心过度,在官鑫死后不到两个月悲愤离世;最疼爱官鑫的祖母,也经受不住沉重打击,半年后含悲死去。

取保候审申请书范文第5篇

杨波涛案:关押十年,取保候审

13年前,河南省商丘市曾发生过一起杀人碎尸案。杨波涛被列为犯罪嫌疑人,他在看守所被关了10年,却一直未能被定罪。

其间,他经历了商丘市中院3次判决极刑,河南省高院3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直至2013年8月23日,商丘市检察院以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决定撤回。8月26日,商丘市中院下达刑事裁定:准许商丘市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杨波涛的。2014年2月12日,杨波涛被取保候审,终于走出了看守所。

对未来的打算,杨波涛说,想和家人团聚,好好孝敬父母,没有太大期望,只想过正常人的生活。

张光祥案:因没去葬礼

就被当成疑犯

1999年12月,毕节市织金县青山村人许晋在其私人诊所内被害,死状凄惨。织金警方随即立案侦查,但至2002年仍未能侦破。

而张光祥和被害人许晋是好友,2003年,警方之所以怀疑到他,只是因为一个细节:许晋死后,他未去看望并参加葬礼。公安机关因此认为张光祥有作案嫌疑将其刑事拘留,并报请检察机关批准后将其逮捕。其间,张光祥经历了三次一审,三次上诉。

2014年4月29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受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对张光祥抢劫上诉一案公开宣判,宣告上诉人张光祥无罪,并当庭予以释放。

王江峰案:七百多天的

申诉终获无罪

2014年7月11日,王江峰脱下全国统一编号6104000424号囚服走出陕西省雁塔监狱2监区南2号监舍,他知道自己的亲人们早已在大墙外炎热的阳光下等候。

2011年12月2日,陕西富平县人王江峰被铜川市公安局分局刑警带走。次年5月21日,王江峰以抢劫罪被铜川市区法院判处10年有期徒刑。

2012年7月3日,西安市沙坡地区检察院驻雁塔监狱检察室接到监狱通知,有一个昨天刚入监的犯人急着要找检察官申诉,他就是王江峰。

同年7月10日,沙坡地区检察院驻雁塔监狱检察室收到王江峰的申诉书,经调查发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存在错判可能。经西安市检察院层报省检察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省检察院指令铜川市检察院抗诉。经铜川市区法院和铜川市法院再审后终于宣告王江峰无罪。

欧阳佳案:被带走就成了“抢劫犯”

2009年娄底市发生一起持刀抢劫案,受害人报案称,遭5名年轻人持刀抢去现金6500元、手机一部和黄金项链一条。警方抓到一名嫌犯后,该嫌犯称提议抢劫和带砍刀的是欧阳望,民警赶到他家,得知其已外出打工,便带走了其弟欧阳佳。

此后,19岁的欧阳佳被指持刀抢劫,成为该案主犯。娄星区法院先后两次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6个月、8年。2014年7月14日,娄底市中院依法对欧阳佳在审案公开宣判,撤销原审判决,宣告欧阳佳无罪,当庭释放。

高如举、谢石勇案:

铡刀上的离奇血迹

2004年1月25日凌晨,黔西县五里乡泥山村村民马德忠,以及其母亲唐乔英均在家中被害。高如举、谢石勇、卢刚(在逃)3人被锁定为凶案嫌疑人。案发现场有“染血铡刀一把”,经鉴定,血迹不是高如举、谢石勇的,也不是被害人的,警方由此推断为在逃凶手卢刚留下的。

虽然高如举、谢石勇均否认自己是杀人凶手,但通过三个白昼的审讯,高如举最终在警方写好的“口供”上签字。2005年11月18日,贵州省高院以犯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判决高如举、谢石勇无期徒刑。

经过十年的不断上诉,2014年7月25日,高如举和谢石勇也走出了毕节监狱。

念斌案:8年10次开庭终获无罪 2006年7月27日夜,福建省平潭县澳前村17号两户居民家中多人出现中毒症状,其中两人经抢救无效死亡。警方经过侦查,很快确定是人为投毒所致,认为其邻居念斌有重大作案嫌疑。此后该案历时8年10次开庭,念斌四次被判死刑。

2014年8月22日,福建省高院再审宣判念斌无罪。4个月后,2014年12月25日,念斌及其律师向福州中院提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申请福州中院赔偿念斌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医疗费、精神损失费及其他物质损失等共计人民币超过了1532万元。

黄家光案:迟到18年的无罪宣判

1994年7月5日下午2时许,琼山市东山镇(现为海口市秀英区东山镇)城西村委会喱n村村民黄恒勇、王文童路过新岭冲村时,因之前矛盾,黄恒勇被新岭冲村多人殴打致死,王文童被殴打致重伤。

黄家光自1996年起就成为该案犯罪嫌疑人。2000年,经过法院两轮审判,他被定为主犯之一,因“故意杀人罪”获判无期徒刑。直至2014年9月29日,海南省高院再审宣判,黄家光被宣告无罪,当庭获释。

徐辉案:证据不足,改判无罪

1998年8月25日清晨,女青年严某独自从家中走出,这时,有人走到严某身后,持砖头将其击昏,乘严某昏迷之际将其。当严某苏醒呼救时,又用一根电线将严某勒死。

这件案子的犯罪嫌疑人被认定是徐辉。

2001年5月,徐辉被珠海市中院以故意杀人罪、罪判处死缓。同年12月,广东省高院二审维持原判。2005年11月,徐辉的申诉被广东省高院驳回。

2014年9月15日,珠海市中级法院对已服刑近16年的被告人徐辉故意杀人、案再审宣判,宣告徐辉无罪,当场释放。这次,不是因为“真凶出现”或“亡者归来”,而是以证据不充分、根据“疑罪从无”原则改判无罪。

2014年12月24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办负责人赶赴珠海市金湾区法院,亲手将《国家赔偿决定书》交给徐辉,并当面赔礼道歉,徐辉获赔总计1572631.67元。

陈琴琴案:一场争执

带来的杀人冤案

陈琴琴家院墙外两米,是邻居毛家的一块耕地。2009年9月1日晚,这天两家的女主人因为陈家的马驹踩踏了毛家地里的胡麻苗而发生争执。第二天晚上7点半钟,毛某巧12岁的养女晓霖(化名)在放学到家后不久身亡。侦查机关认定,她死于毒鼠强中毒。

陈琴琴因此被指控投毒杀人,此后5年中她两获死缓,2014年9月30日,陈琴琴被甘肃省高院再审二审改判无罪,曾经的“投毒杀人”犯被当庭释放。

呼格吉勒图案:

无罪迟来,生命逝去

1996年4月9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毛纺厂年仅18岁的职工呼格吉勒图被认定为一起奸杀案(又称4・9毛纺厂女厕女尸案)凶手。案发仅仅61天后,法院判决呼格吉勒图死刑,并立即执行。

2005年,被媒体称为“杀人恶魔”的内蒙古系列杀人案凶手赵志红落网。其交代的第一起杀人案就是4・9毛纺厂女厕女尸案,从而引发媒体和社会对呼格吉勒图案的广泛关注。

2014年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院再审判决宣告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之后启动追责程序和国家赔偿,最终呼格吉勒图的父母获得205万元国家赔偿。2014年12月17日,当年的呼格吉勒图案专案组组长、现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副局长冯志明,因涉嫌职务犯罪,已被检察机关带走,接受调查。

取保候审申请书范文第6篇

央视《寻宝》专家毛晓沪卖赝品成被告

从鉴宝名家手里花387万元买的一只宋代汝窑碗竟然是赝品?近日,北京一家公司的负责人刘先生鉴宝名家、央视《寻宝》节目鉴宝嘉宾毛晓沪,称毛晓沪造假骗他上当,要求返还387万元货款及损失的209万元。目前,北京丰台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刘先生是北京一家文化公司的负责人。他诉称,2004年3月,他参加了一个古董培训班。故宫博物院副研究员杨先生前来讲座,他通过杨先生认识了毛晓沪,并花387万元,从毛的手里购得“宋代汝窑碗”1只。碗还附带一份由“中国文物鉴定中心和中国古陶瓷科技鉴定中心”共同出具的真品鉴定证书,证书上有杨先生等几位专家的签字。2005年8月,他聘请5位故宫陶瓷鉴定专家鉴定此碗。专家称毛晓沪曾带两只这种汝窑瓷碗给他们看,被当场指出是假货,并指出瓷碗的主人和造假者就是毛晓沪。刘先生随即向警方举报毛晓沪诈骗,但一直没有音讯。2008年6月,刘先生再次找部级专家对该碗进行鉴定,专家认为该碗系赝品,并出具了鉴定书。毛晓沪于2008年8月8日被警方拘留,15天后被取保候审。

毛晓沪目前是北京华夏物证古陶瓷鉴定中心的法人代表。7日,该所一名女性工作人员称,刘先生反映的情况完全不存在。她表示,毛晓沪从没向刘先生卖过东西,之前刘先生曾多次给该所打电话和写信,但毛晓沪的解释对方根本不听。此外,毛晓沪也从未因此事被警方调查。“相信法院审理能还毛老师清白”。(金羊网―羊城晚报)

在近几年收藏界频繁出现种种问题的背景下看来,这则2011年的新闻似乎并不能引起更多的关注,毕竟从“徐悲鸿天价油画”被指假作,到“金缕玉衣”骗贷案发,这几年随着收藏热持续升温,艺术品市场的乱象似乎已被视作一种“普遍性”的存在。买家、鉴定者以及所谓的“中间人”,各有各的立场与观点,在法律盲区的背后,这场刘健已持续8年之久的官司,至今还没有最终定论。

一件不明身份的瓷器,几经转手,从80万元飙升到387万元。

令人意外,最后收藏者选择了打官司,花费重金,要证明这件珍品是假货,却一再败诉。

原告刘健身份

湖南省岳阳市人,北京一家文化传播公司的总经理。

被告毛晓沪身份

北京华夏物证古陶瓷鉴定中心主任,中央电视台《鉴宝》《寻宝》等节目专家。

中间人杨静荣身份:

北京故宫博物院副研究员,现任北京逸仙专修学院(原中国大学)教授。

一件不明身份的瓷器,经由民间瓷器鉴定专家毛晓沪、故宫(微博)博物院瓷器鉴定组组长杨静荣鉴定为宋代汝窑钵真品后,又经毛晓沪自购、杨静荣与下落不明女子转手,落入了古玩收藏爱好者刘健的手中,其价格也从毛晓沪自购时的80万元飙升到387万元。

刘健完全可以再次将这场击鼓传花的游戏玩下去并从中获取暴利,而他却选择了用8年官司、100余万元鉴定与诉讼费对“游戏”说“不”――这件瓷器此后反复被官方鉴定机构验证为赝品。

2011年12月12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对刘健状告中央电视台鉴宝专家毛晓沪的案子作出民事裁定:驳回刘健的诉讼请求,认为他“所告非人”。12月15日,刘健不服裁定,上诉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此案在2012年2月中旬进行二审。

天价瓷碗交易

刘健,湖南省岳阳市人,北京一家文化传播公司的总经理。经济颇为殷实的他对古玩瓷器很有兴趣,由于对瓷器的相关知识比较匮乏,2003年,他报名参加了北京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举办的陶瓷鉴定培训班。在这里,他结识了北京故宫博物院古器物部陶瓷组副研究员、培训班的教员――杨静荣。

2004年3月初的一天,刘健突然接到了杨静荣的电话。杨静荣告诉他,自己手中有一件海外回流的瓷器,问刘健是否感兴趣。刘健听闻后立即表示,只要是好东西,可以考虑。

10天后,一个30岁上下名叫沈琪的女子约刘健见面,自称是杨静荣的经纪人。

据刘健回忆:当时沈琪说,杨静荣手中的瓷器是一件宋代汝窑瓷器,保证是真的。现在愿意低价卖给刘健,要价385万元,因为瓷器在海外,运回国内还需要支付2万元的运费。因此,瓷碗的总价是人民币387万元。需要先支付订金35万元。

刘健感觉“价格还可以,杨静荣又是故宫博物院的陶瓷鉴定专家,不会骗人。所以动了心,想收了这件瓷器”。

2004年3月13日下午,刘健、杨静荣、沈琪三人碰面了。当时,“杨静荣将宋代汝窑瓷器也带了过来”,有海关的火漆和入关证明,还有鉴定报告。鉴定报告是由杨静荣和另外两名专家共同出具的,结论是:该瓷器是宋代汝窑瓷器真品。

刘健说:“当时,我看了入关证明,日期是2002年左右,我就知道,他们所谓的运费是额外管我要的。但当时,我没有提出来。”初步看过瓷器,刘健决定购买。他说:“我虽然不懂瓷器,但抱着对卖家杨静荣的极大信任,决定购买。”

看货后的第二天即3月15日,沈琪给了刘健一张银行卡,“说是杨静荣的”。刘健将35万元订金打进卡内。随后,他将交易存根交给沈琪,沈琪给刘健写了一张“收到35万元订金”的收据。

3月17日,刘健和妻子段女士来到方庄一家工商银行对面的茶馆,同时出现的还有杨静荣和沈琪。这次,杨静荣依旧带来了那件汝窑瓷器。茶馆内,杨静荣和刘健看货聊天,而段女士则和沈琪来到了工商银行,将余下的352万元汇给了对方。

随后,杨静荣就将这件汝窑瓷器交给了刘健。同时,沈琪将之前写给刘健的那张35万元订金的收据要了回去。但却“未给我出具其他的收款凭证”,刘健说。

这场瓷器交易宣告终结。

真品还是赝品

拿到瓷器后,刘健欣喜不已。几个月后,刘健的一些爱好收藏的朋友到他家做客。刘健兴冲冲地将这件新近得来的宝贝展示给朋友看。其中一个藏友说,宋代汝窑现存于世的仅有65件,因此十分珍贵,一般价格都得上千万元。300余万元买下的这件汝窑瓷器,到底是真品还是赝品,存疑呀。

刘健心中打起了鼓。他找了几名瓷器鉴定专家进行重新鉴定。最终,专家给出的结论:赝品!

刘健怒火中烧。2004年8月,他再次找到杨静荣,直截了当地问:“这件汝窑瓷器到底是不是真的?”杨静荣坚持说绝对是真品。如果有疑问,可以让专家出鉴定结论。如果真是假,他可以把钱退回。

2005年8月11日,故宫博物院瓷器鉴定权威专家李智宴、叶佩兰、张荣、王建华、冯小琦召开了对那件宋代汝窑瓷器的专家鉴定会,一致认定为赝品。刘健说:“他们不能给我出具鉴定结论即书面结论,只能让我录像、录音。之后,我一直未联系杨静荣,我更加肯定他骗了我。因为以他的鉴定能力,应当知道那件瓷器是赝品。”

刑事追究

2006年3月26日,刘健向北京市公安局递交了一份立案申请书。他认为,杨静荣利用其国家故宫博物院公职人员身份和鉴定专家身份为诱饵,设计层层圈套,将赝品高价卖给自己,诈骗货款387万元,杨静荣的行为属于明目张胆的行骗行为。

北京市公安局接到立案申请书后,立即指定北京市文物局对涉案的瓷器给予了鉴定。2006年9月4日,北京市文物局出具鉴定意见称,青釉暗龙莲瓣纹钵(即涉案汝窑瓷器),经专家研究,非宋代汝窑产品。

2006年12月29日,警方对杨静荣询问情况。杨静荣称,涉案的龙纹钵为毛晓沪从境外带入。后他与沈琪中间撮合,沈琪以96万元的价格从毛晓沪手中收购,再以380万元的价格卖给刘健。杨静荣坚称该钵为真品,从毛晓沪手中购买时附带中国古陶瓷科技鉴定中心的鉴定报告,但他否认自己曾在该鉴定报告上签字。

警方又对毛晓沪进行了询问。毛晓沪称2003年3月左右,他以80万元价格从一香港人手中购买涉案的龙纹钵。之后瓷器由自己带入境,入境时有海关加盖的火漆。该香港人在2003年年初委托他鉴定过该钵。他找到杨静荣、姚青芳、赵青云、郭立鹤等专家鉴定为真品。入境后,通过杨静荣以96万元卖给了沈琪。随后,毛晓沪给了杨静荣10万元好处费。

为慎重起见,北京市文物局于2007年9月14日再次出具了该瓷器的鉴定报告,依旧认定为非宋代汝窑产品。2008年7月3日,国家文物局出具了鉴定结论:该瓷器为现代仿品。

有着土耳其国籍的沈琪,真名王曾琪,事发后,她便如人间蒸发一般没了踪迹,她的公司在工商局也没有登记。至今,也没有找到王曾琪。在刘健看来,王曾琪作为本案的重要参与者,其身份究竟如何定位,成为案件的难点。

2008年7月9日,毛晓沪因涉嫌诈骗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09年7月2日,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递交了一份审查书,毛晓沪涉嫌诈骗。然而,最终因证据不足,警方将毛晓沪释放。

民事侵权

刑事追究的道路看似走不通,在律师的建议下,刘健开始寻求走民事侵权赔偿的道路。

2011年,刘健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状,他将毛晓沪和杨静荣告上了法庭。他认为,毛晓沪与杨静荣实施了欺诈行为,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返还货款387万元,支付利息189万元,赔偿间接损失20万元。

2011年12月12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法院认为,由于刘健与毛晓沪之间不存在直接的买卖关系,而与王曾琪存在直接的买卖关系,则毛晓沪出卖赝品行为的直接受害人是王曾琪,并非刘健。刘健所受损害的直接加害人是王曾琪,而非毛晓沪。因此,即便按照刘健所主张的民事侵权责任,毛晓沪也非本案适合被告。杨静荣并非交易的当事人,仅有中介的作用,并非侵权人。故刘健要求毛晓沪、杨静荣承担侵权责任,均不能成立。故驳回了刘健的。

12月15日,刘健将此案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此案在2012年2月中旬进行二审。

至今,刘健的维权之路已经走过了8年,但还没有最终定论。他说,现在每当他看到这个瓷碗,都悔恨不已。如此制作粗劣的瓷碗,竟然是花了387万元买来的。这几年,为了这个碗,他花费的又何止这些呢?为了找专家鉴定真伪,为了打官司……他前前后后已经花去了100多万元。

取保候审申请书范文第7篇

关键词:国家赔偿;民主法制;检察工作

2010年4月2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修正案〉》(以下简称新《国家赔偿法》)。并于2010年12月1日起正式实行。新法较之旧的国家赔偿法在立法上有诸多进步之处,体现了我们立法水平的进步和法治社会的进一步发展。

一、新国家赔偿法的主要修改内容

(一)修改了归责原则

国家赔偿中的归责原则是整个赔偿立法的基石,采用哪种原则直接影响赔偿的范围、赔偿的程序等等问题。本次修改,在总则部分取消了“违法”的限制,将“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直接修改为“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赔偿的权利。也就是说国家机关不“违法”也要赔偿。看似很简单地去掉了“违法”二字,却意味着我国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的重大进步。

(二)扩大了赔偿范围

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一是明确规定了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责任,将二者纳入国家赔偿义务机关范围;二是将殴打虐待或放纵他人殴打虐待致使公民伤亡的情形列入国家赔偿范围;三是明确界定刑事拘留、逮捕措施侵犯人身权刑事赔偿的范围,根据刑事拘留和逮捕的不同性质,作了区别完善。

(三)完善了赔偿程序

一是取消了刑事赔偿确认程序,即公民不必先对请求事项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确认。这有利于降低申请门槛,保障赔偿请求人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二是明确规定双方举证义务,即加重了赔偿机关举证责任,若公民在被执行拘留或者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相关行政机关就要负举证责任。三是完善办理程序,增加赔偿协商制度,其对有关期限要求、办理程序、方式及协商的规定,有利于保障和便利赔偿请求人及时获得赔偿。

(四)精神损害赔偿入法

在民事侵权赔偿中,被侵权人可以请求赔偿财产损失,也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但原国家赔偿法没有明确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实践中,不少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义务机关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由于法律对此没有规定,他们的要求无法得到满足。但考虑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及生命健康权,同样会对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作出了有关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规定,将精神损害纳入国家赔偿,这是民主法制进步的表现,也有利于构建国家机关与民众之间的和谐关系。

此外,新赔偿法的进步还有两个方面表现较为明显。一是在旧赔偿法的基础上,更加明确了人员配置。如,新赔偿法将“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三名至七名审判员组成。”修改为“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三名以上审判员组成,组成人员的人数应当为单数。”二是进一步强化了赔偿监督。如新赔偿法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以及第十三条的规定,都是强化赔偿监督的内容。

二、新国家赔偿法存在的不足

(一)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操作性不强

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关于支付相应的精神赔偿抚慰金的规定,前提是“造成严重后果”,纯粹羁押的情形是否应当排除在“严重后果”之外,对于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的侵害如何确定“严重后果”,对于“严重后果”的认定是否还应当考虑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实施的场合、手段、行为方式等,相关司法解释尚未出台,在实践中亦缺乏相应的标准,这可能使得精神损害赔偿在具体执行中随意性过大。

(二)应当撤销而未撤销案件的国家赔偿受理问题亟待解决

在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实践中,有的案件在逮捕后,证据发生变化,不足以将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讼,检察机关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可能会出现因同案人已经被法院判刑,公安机关以“以事立案”为由不作撤案处理,而无法启动国家赔偿程序,但是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仍没有解决这个问题。

(三)关于刑事拘留的赔偿规定存在疏漏

按照新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违反刑诉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或者拘留时间超过刑诉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有权就违法的刑事拘留取得国家赔偿。同时,该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作出违法刑事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案,不或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新国家赔偿法对刑事拘留的规定存在两点问题:一是对公安机关先行拘留(未违法),后由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案件,最终出现撤案等情形的,检察机关是否对拘留一并吸收赔偿,法律未作明确规定。在国家赔偿法修改之前,执行中对这一问题争议较大,有的由公安机关就刑事拘留单独赔偿,有的则由检察机关一并吸收赔偿。新国家赔偿法虽然取消了公检法共同赔偿的规定,但未就此情形下如何对拘留进行赔偿予以明确。尽管有观点认为,随着检法共同赔偿制度的取消,先拘留、后逮捕的赔偿义务机关问题也就顺理成章地统一由检察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但是,由于新赔偿法对刑事拘留和逮捕应当赔偿的条件作了不同规定,即前者以违法为前提,而后者无此规定,因此,在未明确检察机关是否对公安机关先行合法的拘留一并吸收赔偿的情况下,对这一问题的争议与操作恐怕难以避免。二是新国家赔偿法未考虑到合法刑事拘留后转为取保候审等非羁押强制措施情形下的国家赔偿问题。由于刑事拘留和逮捕都是羁押性的刑事强制措施,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先行合法拘留,之后由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最终又作撤案等处理的案件,检察机关作为决定逮捕的赔偿义务机关,一般也倾向于对先前的刑事拘留一并吸收赔偿,因为从剥夺人身自由的角度看,拘留和逮捕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害并无本质差别。问题是,一旦先行拘留后,如果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无逮捕必要转而适用取保候审等措施,那么,只要先前的拘留不违法不超期,那么即使出现刑诉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延长三十日的情形,加上七日的审查批捕期限,长达三十七日的拘留都不能得到赔偿。这种刑拘后由是否转为逮捕而决定赔偿与否的规定,无疑是一种疏漏。

三、对策与建议

(一)进一步转变执法办案理念。修改后《国家赔偿法》从规范执法程序的宗旨出发,作了多方面的修改和完善,检察机关要在执法办案中要深刻理解并及时调整执法理念,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并重,提高程序规范意识,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建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积累更多的案例后再作出司法解释。精神损害赔偿都是指向受害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目的在于慰抚受害人精神痛苦并适当补偿其损失,其确定都应当以一定的原则为指导,在裁判中尽可能地做到客观公正。

(二)进一步提高逮捕案件质量。修改后《国家赔偿法》适用结果归责原则,使得审查逮捕时符合逮捕条件,但批捕后事实、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条件或被法院宣告无罪的案件均列入赔偿之列,增强了审查逮捕工作的风险性。为了积极应对法律调整,减少执法办案风险,检察机关审查逮捕部门应及时启动案件的提前介入机制,对于重大、复杂、疑难、敏感案件,在审查批捕前,及时会同侦查机关分析案情,拟定科学合理的侦查提纲,积极引导侦查取证方向,在审查批捕期间,针对证据矛盾突出的案件,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关键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辩护、陈述意见,进一步提高逮捕案件质量。同时应加强捕诉衔接联动,侦监部门捕前应加强与公诉部门的沟通协商,捕后加强对案件的跟踪反馈,公诉部门在作出撤案或者不决定前应及时听取侦监部门的意见,加强对案件证据的审查和论证。

(三)完善先拘留后逮捕案件的赔偿。对先拘留后逮捕的,检察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一并吸收赔偿,不宜再审查拘留是否违法。拘留条件非常宽泛,因此审查拘留是否违法,很难得出一个各方面都认同的结果。对当事人而言,拘留和逮捕都是羁押,状态和地点都一样,而且连续进行,如果区分时段和情形,对前面的拘留羁押不予赔偿,只对后面的逮捕羁押予以赔偿,于常情常理不符,对赔偿请求人明显不公平,而一并吸收赔偿,更有利于彻底化解矛盾纠纷。同时,赔偿费用统一由财政支付,因此一并赔偿对检察机关并无影响。在赔偿决定书中可以只说明羁押赔偿的起始日期和天数,不认定拘留是否违法,这样对公安机关也没有不利影响。总之,虽然法律回避了这些问题,但我们在实践中必须以人为本,站在保护人民群众利益的角度解决赔偿的实际操作问题。

参考文献

[1]江必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

[2]石佑启:《国家赔偿法新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3]《国家赔偿法新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

[4]陈佩、李龙辉:《完善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思考》,载《长江大学学报》,2010第6期。

取保候审申请书范文第8篇

面对同样的法律事实,两地法院作出了截然不同的司法评价。统一司法下的不同结局,在法律界内外引起轩然大波。中国最权威的8名法学专家闻“案”而起,联名呈书:此风一旦盛行,各地司法机关‘各自为政’,统一的国家审判权将大受损害,法律秩序必将大乱。2004年元月,笔者找到肖虹的姐姐肖芸,了解到了这件引人注目的官司后面很多鲜为人知的故事。

白手起家的弱女子告赢澳柯玛家电巨头

肖虹出生在甘肃一个小县城里。高中毕业后,她在一家五金交电商店当了营业员,此后,又开了家家电商店。因为她诚实守信,也由于那几年家电市场的繁荣,肖虹的生意越做越好,渐渐在县城电器销售行业小有名气。

1996年青岛澳柯玛全面挺进甘肃市场,在招西北商。肖虹听说后有意成为商之一,银行非常支持她,当即开了几百万的承兑汇票。于是,从1997年3月到1999年6月,肖虹先后以甘肃海欣公司名义与澳柯玛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和协议书,加盟成为澳柯玛产品的一名销售商。1998年10月26日,肖虹又以海欣公司经理的名义与澳柯玛销售公司再次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海欣公司在兰州市场销售澳柯玛系列洗衣机及彩电,并对电器产品的数量、价格、结算方式以及扣率、让利等做了规定。在签订此合同时,肖虹与澳柯玛方面的有关代表慎重地签下了:“发生纠纷在海欣公司所在地法院解决”这样的约定。

肖虹做得很成功,一天到晚业务繁忙,往青岛方面开的承兑汇票低于300万的都很少。业务做大了,但是问题也来了。因为电器销售的返利折扣率等,都是一年一结,达到一定的量会有相应的不同的折扣率。此外,由于肖虹当时对经济往来要注意的法律问题也不太明晰,有些问题只是口头协议,还有时候是由于时间太长,双方频繁往来的账目有些混乱。但是肖虹一直以为她与澳柯玛合作得很好,也不以为然。

1999年10月的一天,肖虹和往常一样忙于业务,突然有人来报信说她的库房被青岛方面查封了。原来澳柯玛公司已向青岛市市南区法院,以肖虹为法人的海欣公司在购销合同履行中尚欠部分货款不还,要求海欣公司偿还货款629万元及其利息。随后,市南区法院对海欣公司采取诉讼保全,查封海欣公司价值近650万元的货物,至今未予解除。之后,市南区法院因管辖不当将案件移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海欣公司为此提出“管辖异议申请书”,青岛市中院于2001年1月10日开庭审议管辖权问题,但至今无答复。

2000年3月2日,肖虹代表海欣公司向兰州市中院青岛澳柯玛公司,要求其返还多付货款,扣率款及返利款。经过审理,兰州市中院认为,海欣公司与澳柯玛公司协商签订的买卖合同,返利及扣率协议系当事人之间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内容均不违反国家法律、政策的规定,应确认有效。2001年5月29日,兰州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多付货款、扣率款及返利款1557万元。被告不服,上诉至甘肃省高院,省高院于2001年11月16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2年1月21日,兰州市中院从澳柯玛公司账户划走930多万元还给肖虹方,并冻结了澳柯玛集团总公司持有的国家股196万股。当时,最高法院向甘肃省高院转来两份山东省部分人大代表的联名情况反映报告,该报告认为甘肃两级法院审理此案中存在诸多问题。2003年4月,甘肃省高院经过调查研究后认为,甘肃两级法院审判此案严格依法,并无不当之处,于是,甘肃省高院将此结论上报最高法院。

一事两判:兰州胜诉的女老板青岛被判无期

甘肃高院终审判决生效并执行后,2002年4月9日,青岛市公安局以“合同诈骗罪”开始对肖虹追究刑事责任。2002年9月,肖虹听说此事后便去在北京的律师那里商量事宜。之后,肖虹突然没有了音信。15天后,在家人焦急万分之时,收到一封来自青岛市公安局的信件,才得知肖虹已被拘留。

得知肖虹被拘留后,肖芸和其他几个弟弟妹妹开始四处奔走,兰州、北京、青岛三地之间马不停蹄。从2002年9月到现在一年多的时间,为了妹妹的官司,肖家已倾家荡产。

2002年9月24日,肖虹的律师突然接到青岛市检察院的电话,说他们经过认真审查,并请示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后,认为不构成犯罪,决定先对肖虹取保候审。可就在肖芸赶到青岛市检察院,正在办理取保候审的手续时,工作人员突然接到电话,说是要开个紧急会议。肖芸的心立刻变得七上八下的,果然,工作人员开完会回来说,肖虹还不能取保候审。肖芸万分不解,取保候审怎么能是儿戏,说变就变呢?工作人员也无可奈何,爱莫能助。为此,肖虹的律师写了一封抗议信。

肖虹在看守所度过了漫长的一年。2003年10月16日,青岛市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对肖虹提起公诉,称肖虹采用添加的手段变造了3份购销合同及两份补充协议书,此外,还伪造了另一份补充协议书与一份返利协议书,而肖虹正是以这些合同与协议书为主要证据,赢得了甘肃两级法院的经济纠纷案。2003年11月3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开庭审理。

肖芸说肖虹离开北京时天气很热,她还穿着大短裤和背心。现在天气渐渐凉了,她连一件厚一点的衣服都没有。家人去了青岛很多次,都没能见上一面。有人带出话来,说肖虹一直穿着一双拖鞋。马上快开庭了,才允许家人给送东西。肖芸马上打电话给在青岛上大学的女儿,一定要给小姨买双鞋,别让她穿着拖鞋进法庭,太让人心酸了。

法庭开庭当天,肖芸由于人生地不熟,来迟了,她到时庭审已经开始。有法警拦着她,她大声说我是肖虹的姐姐,你们让我见她一面。可是法警认为肖芸是其亲属同时也是证人之一,所以不让她们姐妹见面。就在争执时,肖虹听到了门口的声音,回头望了一眼。这一回头,让分别一年之久的姐妹有了一面之见。姐姐的泪水立刻就下来了,泣不成声。肖芸说,看到妹妹那张憔悴的面容,想到柔弱的她遭受的那份罪,她的心里有说不出的难受。肖虹听到了姐姐的哭泣,她大声地喊着:都到了这个份上,姐姐你不要哭,一定要坚强!

可是泪水却不听话,肖芸的泪一直在流。法警告诉肖芸,不能见面,但是可以写信,他们会给传递。时值青岛大雨倾盆,庭审了一整天,雨下了一整天。肖芸在给妹妹的信上说:相见时难别亦难。法庭内唇枪舌剑,法庭外大雨滂沱,莫非是苍天有眼,它也在帮你洗刷这不白之冤?妹妹写信说,遭遇这样的不幸,我想不通,没日没夜地哭。后来我曾发誓,再也不流一滴眼泪。可是今天看到你,我还是忍不住哭了……

2003年11月19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肖虹无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而此前,青岛市公安局已在“案发”后追回“赃款”人民币39万余元、美元30万元发还青岛澳柯玛集团总公司;并扣押被告人肖虹以人民币311.5万元购买的网点房一处。

肖虹的家人在痛苦中守望

肖芸说,他们无论如何也没想到,一个民事案竟打成了刑事案,而且还判了无期,这件事想想都让她感到恐惧。她最不解的是,同样的证据,在甘肃获胜在青岛竟是蹲监,妹妹肖虹能有多大的本事,竟然连骗甘肃两级法院?而如果是甘肃法院错判,是不是也要追究甘肃两级法院的责任呢?

然而最让肖芸痛苦的是,他们姐弟要面对肖虹的儿子阳阳和母亲。

阳阳上小学六年级,学习不错,他现在住在肖芸家。在肖虹最初被拘留时,肖芸试图瞒着他,担心给他带来伤害。但是一天两天,一连几个月不见妈妈回来,也没有电话,阳阳就不停地问,妈妈哪里去了,她是不是不要我了?这些问题让肖芸都无法回答。

突然有一天,阳阳离家出走。肖芸和家人四处寻找,最后终于在一条深深的小巷找到了阳阳。看着阳阳像个无家可归的小狗一样蜷缩在墙角,肖芸抱着阳阳失声痛哭。可阳阳不肯回家,他说他要自己找妈妈,如果兰州找不到他就到外地去。肖芸听得脸色苍白,不停地央求,好阳阳,千万不能这么做。事已至此,肖芸只好把真相大致地和阳阳讲一遍,并一再叮嘱阳阳,要相信妈妈是个好人,不能把家里的事情对外人讲。

阳阳懂事地点点头。有一段时间,阳阳的表现还不错,放了学就回家。可是没过多久,阳阳又开始离家出走。不管她怎么苦口婆心,阳阳就是不停地离家出走,几乎是三四天就一次。肖芸为妹妹官司几乎没正常上过班,再加上阳阳反常的行为,人弄得憔悴不已。

肖芸的压力还来自学校。一年多来,每次开家长会,肖芸都会代替妹妹去。一次两次后,就有老师不停地问,为什么他妈妈不来,是不是出了什么事?

肖芸害怕有人知道后会四处宣扬,而小孩子又不懂是非,以为抓进去的一定都是坏人。到时候阳阳的处境就会更糟,再有坏孩子主动找上门来,她真担心长此以往,阳阳会学坏。

想妈妈的阳阳还是继续出走。肖芸想和阳阳沟通,可阳阳就是不说一句话,如果家人找到他了他就默默地跟着回来,如果找不到,不论多晚,也不会自己回来。肖芸想带他看心理医生,可是阳阳死活不肯。而阳阳的爸爸与他妈妈离婚后,已再成家多年,有了自己的孩子,多年没见阳阳了,不可能这个时候把阳阳推到他爸爸那里。看着这个苦命的孩子,肖芸只能默默流泪。

让肖芸痛苦的还有自己70岁的母亲。母亲一辈子很不容易,独自带大了五个孩子。她最疼肖虹,因为她是最小,也是最孝顺母亲的一个孩子。肖虹平时经常给母亲打电话,不管去哪里,都会报个平安。肖虹刚被带走时,家人瞒着她,说肖虹出了远门,很快就回来。可是时间太长,母亲就起了疑心,是不是虹虹出了事?肖芸和其他的弟妹一商量,感觉瞒着不是长久之计,就对母亲以实相告。母亲经受不住这样的打击,心脏病复发,一个晚上休克过去三次。母亲醒过来的第一句话是,我这口气不会这么轻易咽下去,我要留下一口等我的小女儿回来才能上路。可是第二天晚上,母亲又休克了20分钟,几乎没有抢救过来,一家人围坐一起,唯有流泪。

为了打官司,肖芸姐弟四个把各家的存款拿了出来,后来又卖掉了肖虹的房子,可是钱还是不够。母亲住的房子拆迁,给了4万元的拆迁费,这笔钱可以在那个小县城再买一套房子,但是母亲说,我这么老了买了房子也住不了几年,这钱拿出来给虹虹打官司。她自己则每月花100元租了间房子生活。看着七旬高龄苦了一辈子的母亲,在本应该安享晚年的时候,却要过着动荡漂泊的日子,肖芸姐弟心中都无比凄凉。

肖虹托人带话说,看守所的条件很艰苦,很多人一起睡通铺,晚上起来上个厕所再回来,就找不到插身的地儿了。她干的活很累,有时她的心脏难受,整晚整晚睡不着,她就不停地走动……

年龄小小的阳阳在等妈妈,白发苍苍的母亲在盼女儿,不知道肖虹在拘留所的漫漫长夜,还要度过多少个……

权威法学专家专门论证:此案严重违反司法程序

2003年11月15日,应北京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北京天达律师事务所的邀请,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高铭暄、中国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顾问杨荣新、国家法官学院刑事法教授张泗汉等8名著名法学专家在北京对“肖虹涉嫌诈骗罪”一案进行了专门论证。与会专家一致认为,在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效力且已执行的情形下,青岛市公安、司法机关就同一案件事实对民事原告追究刑事责任,明显违反了法定程序,严重损害了审判权威。

与会专家一致认为,对同一事实和纠纷,在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效力且已执行的情形下,青岛市公安、司法机关对已经胜诉的民事原告肖虹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这是不正确的。其理由在于:对原、被告之间的合同纠纷,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作出了二审生效判决。对此二审生效判决,从判决既判力的角度讲,该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应视为真实。从证明的角度来讲,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定的事实,属于免证事实。对此事实当事人不需向法院举证证明,人民法院也应直接依法认定。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5条已经作出了明确规定。即使在刑事诉讼中,对民事诉讼中的既判事实,也不能轻易,应持十分慎重的态度。通常情况下,应先通过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加以改判,而后追究刑事责任。但青岛市公安、司法机关却不顾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事实,对肖虹追究刑事责任,这是严重违反程序法的。

更让与会专家担忧的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域内(特别行政区例外),如果某一地方法院置其他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事实于不顾,在未经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判的情况下,就同一事实径直作出完全相反的认定,甚至在民事败诉的情况下直接对胜诉的民事原告追究刑事责任,那么此风一旦盛行,各地司法机关“各自为政”,统一的国家审判权将大受损害,司法权威将丧失殆尽,法律秩序必将大乱!

肖虹律师许兰亭认为,青岛市中院判定肖虹诈骗罪在程序上严重不公,在实体上没有事实根据,至少是证据不足;而且毫无根据地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全部予以肯定,而对一审辩护意见全部予以否定或回避,有明显支持控方之不公倾向。

2003年12月29日上午,笔者来到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位姓曾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采访必须要经领导同意。随后他打电话给院长,但未能联系上。他让记者留下电话,等院长回来后再与我们联系。中午吃饭时间,他给记者打来电话称,因为肖虹不服一审判决,已上诉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卷已经送往高院,再加上这个案子事情比较复杂,而且目前法制不统一也是事实,所以不便接受采访。

随后,笔者又找到青岛市人民检察院,专门负责接待外宣的王海声介绍,类似此类案件必须要经过山东省高检批准才能接受采访。同时他说明,此案很复杂,出现两种不同的判决结果,可能是因为两个省对司法认识有差异所致。

取保候审申请书范文第9篇

晴天霹雳,爱子被追车毁人亡

辽宁省大连普兰店市安波镇杨屯村的村民沙仁刚,有一个22岁的车迷儿子沙兴辉。为了满足这唯一一个儿子的痴情爱好,1999年10月18日,沙仁刚夫妇倾其所有,为儿子购买了一辆红色厦利牌轿车。但由于那段时间父亲很忙,一直抽不出时间为新车上牌照,沙兴辉急得就像一个已把新娘娶回家却又入不得洞房的新郎一样,痛苦难耐。1999年12月14日吃过早饭后,沙兴辉再也等不及了,决定先开上爱车出去兜兜风再说。当他穿着黑皮夹克、灰牛仔裤和白色旅游鞋出现在母亲曲连英面前时,母亲看着英俊帅气的儿子,深情地叮嘱他一定要注意安全,早点回家。

沙兴辉高兴地驾车行驶到普兰店市安波镇的十字路口,碰到了同村乡亲沙兴福,便请他上车闲聊。这时,沙兴辉的两个朋友发现他开着一辆崭新的轿车,就提出能否送他们一程。于是,在沙兴福的陪同下,沙兴辉驾车带着两位朋友向他们要去的方向驶去。上午10时30分,当他们由东向西行驶到普兰店至熊岳公路的万家岭路段时,一辆白色桑塔纳轿车从后面追了上来。在该车与沙兴辉驾驶的厦利轿车并排行驶时,坐在副驾驶座上的人打开车窗伸出一只手,示意让沙兴辉把车停下来。沙兴辉扫视了一眼,发现那辆轿车没有悬挂或佩戴任何明显的警示标志,又见对方气势汹汹,不明来意的沙兴辉便没有理睬,加速向前驶去。而此时白色桑塔纳轿车却继续向前追撵,并开始用别车的方法想把沙兴辉开的厦利车别住,在几次别车都未能得逞的情况下,双方的车速也迅速提高。11时10分左右,沙兴辉的两位朋友匆匆下了车,而白色桑塔纳轿车在持续高速追撵了40多分钟后,依然穷追不舍。当沙兴辉被追撵至瓦房店市许屯镇腰屯村路段时,由于路面结冰,车速过快,沙兴辉驾驶的厦利车发生侧滑,只听“嘭”的一声巨响,厦利车在撞断路边一根木质电线杆后,又连翻了几个跟头栽到路旁的深沟中。沙兴辉被巨大的惯力从车内甩出20多米远,而坐在副驾驶座上的沙兴福被摔昏在车内。这时,白色桑塔纳轿车见被追撵的厦利车翻入深沟内,便在事发地急忙掉转车头,迅速驶离了现场。附近的村民见状纷纷向肇事地点跑去,有心的村民记下了这辆车的牌号:辽B6389。

善良的腰屯村村民李学安、李天友等人,将摔昏在车内尚有气息的沙兴福救了出来,随即打电话报警。瓦房店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简称瓦市交警大队)接警后迅速派员到达现场,但此时沙兴辉已经气绝身亡。交警在勘察现场的过程中根据村民的反映,拍下了那辆白色桑塔纳轿车调头离开时留下的车轮痕迹,并记下了车牌号码和有关现场情况。交警很快查实,该白色桑塔纳轿车是瓦房店市运管所的路政稽查车,当时坐在副驾驶座上并示意沙兴辉停车的人,就是该所副所长李景和,其他3人则是该所的工作人员。

事发当日下午3时左右,正在本溪打工的沙兴辉的父亲沙仁刚,接到爱子车祸身亡的噩耗如晴天霹雳。当他赶到医院看到血肉模糊的儿子时,顿感天旋地转,一头栽倒在儿子的尸体旁。母亲曲连英闻听儿子出事后精神失常。而沙兴辉70多岁的爷爷,则整天喃喃自语:“让我替兴辉去死吧!”

索赔无果,老父告状三诉三败

事发的当天晚上,交警对运管所车上的4个人进行了询问,但他们都说没有追车,只是巡路检查到了那里。而李景和也只承认,他只是坐在车里指了一下沙兴辉驾驶的红色厦利车。

1999年12月17日和12月24日,瓦房店市公安局做出技术鉴定和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认定沙兴辉系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肇事车辆报废。因交警在事发现场没有发现沙兴辉驾驶的厦利车与运管所的桑塔纳轿车有碰撞的证据,之后又经过调查、论证,认为肇事车辆是由沙兴辉超速行驶所造成。随后,瓦市交警大队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沙兴辉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由于沙仁刚对一些法规缺乏相应的了解,因此他对这个认定怎么也不服气:明明是运管所的稽查车持续高速追撵,才导致儿子沙兴辉的车毁人亡,怎么就认定运管所一点责任都没有呢?沙仁刚多次向瓦市交警大队要求重新认定,交警对沙仁刚解释说,你儿子的车毁人亡是不是因运管所的稽查车实施追撵导致的,不属于交警部门的管辖,你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沙仁刚还是不服,又向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申请重新认定,结果还是维持了瓦市交警大队的认定。

但倔强的沙仁刚觉得儿子死得太冤太惨,,他怎么也想不通,作为拿着纳税人薪金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怎么能如此野蛮执法,明知高速追撵车辆可能导致严重后果,却恣意妄为追撵达数十公里,最终导致车毁人亡!更为恶劣的是,在目睹被追撵的车辆翻入深沟后,竟置驾乘人员生死于不顾,为逃罪责调头就跑,这样冷漠无情道德尽失的人,怎配做一名国家公务人员。沙仁刚决心要讨个“说法”!

在多次找瓦房店运管所的领导要求解决和处理问题无效后,沙仁刚于2000年5月16日制作了《索赔申请书》,向运管所请求赔偿他包括报废的夏利车购置费、沙兴辉的丧葬费及精神损失费合计人民币14.5万元,并保留追加赔偿和追究有关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权利。但瓦房店市运管所的领导和有关责任人,为逃避责任始终不肯受理和解决。而那些目睹事故发生的村民们,在得知运管所的蛮横无理后,纷纷自发地找到沙仁刚,向他表示“只要你需要,我们都会站出来作证,决不会昧着良心做缩头‘乌龟’!”乡亲们的正义和善良,坚定了沙仁刚向运管所讨回公道的决心。

当天,沙仁刚以向运管所申请赔偿的同样理由和请求,向瓦房店市人民法院(简称瓦市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瓦市法院在审查沙仁刚的材料后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因此没有即时给予立案。当审判人员得知,沙仁刚曾多次去运管所请求解决问题而一再遭到无理拒绝时,便让沙仁刚再去找一次,如运管所仍不受理解决,就以特快专递的方式邮寄送达。同日下午,沙仁刚再次向运管所递交《索赔申请书》书,运管所仍然没有一个人肯接受。于是2000年5月17日,沙仁刚只好通过国内特快专递的方式,将《索赔申请书》邮寄给运管所。但寄出的《索赔申请书》如泥牛入海杳无音信,运管所仍然对此置若罔闻。沙仁刚在索赔无望的情况下,再次请求瓦市法院予以立案审理。2000年7月10日,瓦市法院立案受理了沙仁刚的,并将书副本送达运管所,至此案件进入了诉讼程序。

由于该案在当地尚属首例,瓦市法院在立案7个多月后,分别于2001年2月27日和3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诉讼过程中,沙仁刚又向法庭增加确认被告运管所追撵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瓦市法院在经过两次公开庭审后最终认为:本案应当先向行政机关寻求解决,沙仁刚增加的诉讼请求无正当理由,并于2001年9月1日裁定驳回了沙仁刚的。沙仁刚不服瓦市法院的一审裁定,随即于同年9月12日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大连中院)提起上诉。大连中院经审理认为,瓦市法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驳回沙仁刚的正确,并于2001年10月30日做出维持瓦市法院原裁定的终审行政裁定。沙仁刚不服一、二审法院的行政裁定,又向大连中院提出再审的申请。大连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认为沙仁刚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故又于2002年12月24日驳回了沙仁刚的再审申请。

确认违法,历经六年终获赔偿

面对一次次的挫折和失败,沙仁刚没有动摇讨回公道的信心和对法律的坚定信念。他与委托人静静地思考和认真分析失利的原因和教训,认为自己的诉讼请求之所以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既有运管所对法律的蔑视,又有自己缺乏关键证据的原因。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沙仁刚心想,你运管所不是就不承认收到《索赔申请书》吗?但是我有邮寄给你《索赔申请书》的国内特快专递回执单作证,而且按法律规定,法院也是应该采信的。

2003年3月,当沙仁刚拿着特快专递回执单这一关键证据,再次来到大连中院行政审判庭进行咨询后,经审查认为此案已具备立案审理的所需条件,随即与瓦市法院进行了沟通。2003年4月10日,沙仁刚向瓦市法院再次提起行政诉讼。瓦市法院立案受理后,沙仁刚为防止受到当事人以外其他因素的干扰,请求瓦市法院回避审理本案。大连中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依法符合指定管辖的条件,遂于2003年4月22日做出裁定,指定本案由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简称沙区法院)审理。沙仁刚于2003年5月6日,以同样的理由和请求向沙区法院递交了状。

2003年8月7日对沙仁刚来说,真是一个不平凡的日子。在三年多的苦苦等待中,沙区法院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双方展开了激烈的证据战。沙仁刚的委托人杜连成律师,当庭提供了瓦市交警大队拍摄的事故现场照片、国内特快专递回执单、运管所副所长李景和的询问笔录以及律师的调查笔录等24份证据,以此证明运管所对沙兴辉实施追撵,并造成车毁人亡后急忙调头逃离现场的事实存在。

运管所的委托人,在法庭上根本不承认他们对沙兴辉所驾车辆实施了追撵行为,并认为沙仁刚所指控的是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的。李景和在车内指了一下死者驾驶的厦利车,并不等于是在拦截他的车……随后,运管所的委托人也向法庭提供了10份证据,以此证明沙兴辉车毁人亡与运管所没有任何关联。

由于沙仁刚及委托人,向法庭提供的一些与运管所追撵行为有关的证据,大多是一些证人证言和一些书证的复印件,缺乏直接的书面证据,而这些证人证言在民事和行政诉讼中的法律效力又相对较低。因此,沙仁刚及其人便及时向沙区法院提出了请求法院调取证据的书面申请。

2003年8月11日,沙区法院在第二次开庭审理后认为,应该依法采纳原告沙仁刚请求法院调取证据的申请。2004年1月15日,本案主审法官刘勇锋和该院行政审判庭庭长郭秀杰等人,顶风冒雪行程一百余公里,走乡串户,依法向涉案车祸的唯一幸存者沙兴福及目击者吕宝荣,吕宝明等5人调取了证人证言。李国栋、张玉明等6人,还集体向法官提供了证人证言。

2004年2月2日,沙区法院在第三次公开庭审后最终认定,沙兴辉所驾车辆损毁和沙兴辉死亡,是由被告运管所工作人员实施了的追撵行为造成的,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运管所工作人员驾车追撵沙兴辉的行政行为,明显属不合理、不适当的行政行为,侵犯了沙兴辉的合法权益。2004年3月15日,沙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运管所于1999年12月14日追撵原告沙仁刚之子沙兴辉,并造成沙兴辉死亡和其所驾轿车损毁的行为违法。”

一审宣判后运管所不服,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5年12月26日,大连中院依法驳回了运管所的上诉,维持了沙区法院的原审判决。

沙仁刚历经6年零12天的奔走呼号和漫长苦涩的期待,终于迎来了法律的公道和正义。当沙仁刚从大连中院的法官手中接过终审判决书后,禁不住老泪纵横,泣不成声。他的第一个念头就是要让亡儿尽快知道这一消息,以告慰他的在天之灵。当日下午,他就来到深山中埋葬爱子沙兴辉的墓前,声泪俱下地向儿子宣读着判决书。最后他将自己的头紧紧贴附在儿子的坟茔上,唏嘘地对儿子说:“辉儿,你听到了吧,法院终于为咱们主持了公道,你就瞑目吧。”

在大连中院终审确认运管所追撵行为违法后,运管所就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随后,沙仁刚向运管所提出50.9万余元的赔偿请求。经双方协商,运管所愿意一次性拿出33万元包括人身损害及车辆损毁的国家赔偿。沙仁刚考虑到运管所已表达出最大的诚意等情况,表示同意接受。2006年1月27日,瓦市运管所将赔偿金全额支付给了沙仁刚。

取保候审申请书范文第10篇

X公司位于北京市郊,主要生产油性复胶膜,属于化学制品企业。X公司从2003年开始生产水性透明胶,其产品得到了广大用户好评,销路一直很好。

2006年6月,上海某区公安分局(下称区分局)接到晓华公司的举报称北京X公司侵犯其商业秘密。区分局立案后,委托上海鉴定中心对晓华公司的水性透明胶生产技术是否属于非公知技术进行鉴定。不久,上海鉴定中心出具技术鉴定报告,认为晓华公司的水性透明胶配方设计殊的组分,特殊的配对、特殊的用量等属于非公知技术。2007年3月,上海鉴定中心委托中科院上海某研究所对五个聚合物乳液样品中的聚合物成分进行分析。随后,上海鉴定中心出具同比鉴定报告,认可中科院某所的分析结论,并以此认定:×公司生产的U产品与晓华公司生产的V产品的组分和含量相同。2007年9月初,上海鉴定中心再次出具鉴定报告,认为:从蜀安等人处调取的透明胶工艺流程内容与晓华公司技术档案中查实的透明胶工艺流程内容相同,二者是相同的透明胶工艺流程。

2007年9月13日,区分局将X公司法人青松从北京带到上海。警方察看了X公司的厂房,拍了照,并带走了财务资料。几天后,上海某会计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认为:从2006年1月至2007年8月,X公司生产并销售水性透明胶160吨,销售收入1800万元,获利700余万元。9月27日,上海某区检察院(下称区检)签发了逮捕令。

2007年12月初,该案进入审查阶段。青松对意见书表示异议,说自己并未指使蜀安、梦宝到晓华公司偷取技术;同时还指出鉴定报告有瑕疵,审计报告有水分。他委托北京四海知识产权鉴定中心(下称四海中心)重新鉴定,鉴定结论与上海鉴定的结论不一样。该鉴定报告交给区检后,区检经过慎重考虑,认为警方证据不足,将此案退回警方补充侦查。2008年1月,青松的家人再次委托四海中心对一些技术问题进行鉴定,并据此由律师起草了“对青松侵犯商业秘密案的补充看法”。因青松及其家人正在与晓华公司进行和谈,故未将此补充报告交给区检。

因敦煌、青松及其家属力主和谈,我们也力促和谈,故双方和解神速。此时青松虽未获自由,但已是晓华公司的北京总。不久,×公司与晓华公司达成和解协议。2008年4月22日,上海某区法院轻判青松有期徒刑八个月。十多天后,青松出狱,重获自由,开始了新的奋斗。

接受委托

2007年10月中旬的一个傍晚,北京一位业内朋友打来电话,说他有个朋友,一家化工厂的老板碰到了麻烦,有人告其侵犯商业秘密,现被羁押在上海某区看守所。这个案子较棘手,不知我是否愿接。我这个人喜欢挑战,一口答应接下这个案子,并约好两天后北京会来人细谈。

10月18日下午,北京来人如约而至。其中一位女士名叫敦煌,是一位颇有成就的企业家,她受青松及其家人之托来谈此事。她介绍了案情。为此案他们先在上海请了一位律师,后在北京也请了一位,但因北京的律师来上海办案不便,更主要的原因是他们想找一位在商业秘密侵权诉讼方面有丰富经验的律师,经朋友推荐慕名找到了我。

听了敦煌的介绍,我觉得这个案件还是有突破口的,比如上海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报告能否足够说明青松侵权?被认定侵权的技术是公知技术还是非公知技术?是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青松是主犯还是从犯?审计报告是否有水分?是否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凡此种种都是值得探讨的。但是,刑事案件不像民事案件,其不但关系到当事人的自由和人身权利,而且处理的关系也比较复杂。以自己多年的诉讼经验判断,此案确实棘手。

谈完之后,敦煌说还要回去请示一下青松的父亲(下称青父)。两天后,敦煌与青父专程从北京到上海来跟我细谈辩护之事。青父显得非常焦急,一是担心儿子的身体状况,二是X公司现无人管理,如果青松真要关上几年,那公司将很难维持。青父提到X公司早就开始自主研发油性透明胶了,梦宝是来公司作过指导,但效果并不理想,后面也没再联系。他请我尽量想办法为青松作无罪辩护,实在不行也要争取缓刑。我完全理解老先生的心情,而且,听完他所讲,我对此案也有了信心,此事就此敲定。

在正式接受委托后,我和助手王小兵律师粗略地部署了一下:第一步是要到看守所会见青松,问明案子的来龙去脉;第二步是在摸清案情的基础上寻找突破口,并具体决定方案。我们决定第二天就去会见青松。敦煌建议去前先跟某区的刘律师见个面,然后一起去看守所。第二天下午,跟刘律师见面后,我们对案情做了初步交流。到达看守所,办完手续,我们进到里面,在公,检提审的审讯室与青松见面。此时,青松已在看守所关了一月有余,显得有些憔悴,神情也有些落寞。我们首先告诉他我们是他家属委托的辩护人,让他不要太担心。接着跟他讲商业秘密的概念、内容,还有构成商业秘密侵权的条件:如果使用他人的技术是公知的,就不侵权;如果是非公知的,就构成侵权。然后让他大致讲讲此案的来龙去脉。他回忆说:“我与蜀安在2004年就已经认识,他曾来厂指导过,效果不好。2005年,他在电话中告诉我,要介绍一个名叫梦宝的温州人来指导水性透明胶生产。梦宝共来了三次,每次都是一两天时间,指导生产后,效果也不好,辊上都是细纹。我给了蜀安两万元,就不再联系。”结束谈话时已是下午五点多钟了。

北京之行

这次会见后,经过分析,我们向区检递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申请理由如下:第一,犯罪嫌疑人所涉罪名量刑较轻;第二,犯罪嫌疑人社会危害性不大;第三,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亦有助于维护家庭,企业和社会的稳定。我们认为依据法律规定青松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并积极地为此努力,但是,区分局还是向我们送达了不予取保候审通知书。

除了以上工作,我们还仔细查阅了跟本案有关的各项材料,发现区分局委托上海鉴定中心出具的技术鉴定报告是定案的依据,两份技术鉴定报告认为上海晓华公司的V产品透明胶的配方和工艺属非公知技术,X公司的U产品透明胶与V产品透明胶配方相同。但我们调查后却发现,V产品透明胶的配方技术在1976年的美国专利《US3975349)中已被公开,该专利涉及乳液的制备工艺,这是公开的技术。鉴定报告谈到的技术七个秘密点没有技术和法律依据。同比鉴定报告中谈到的两种组分及其含量是本行业中的公知技术,不能以此来判断V产品透明胶与U产品透明胶的配方相同。掌握这些信息后,我们制定了初步的方案,决定前往北京,一则去实地看看工厂的情况,作进一步调查,二则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使警方作为定案依据的上海鉴定报告不具有

唯一性。

2007年12月末,我们乘飞机抵达北京。安顿以后,我们便去了青松的工厂,并见到了青父。老先生是化工方面的行家,对工厂的工艺流程了如指掌。他先带我们参观了新工厂,又带我们参观了他们以前的老厂。老先生边带我们参观边讲述他们艰难的创业史,其间,他也提到了X公司研制水性透明胶的历史和过程。

去京的第二件事就是跟四海中心沟通,讨论鉴定事宜。在四海中心的办公室里,我们见到了张主任,与她谈了技术鉴定的事情,对于水性透明胶是否公知技术也听了她的意见,并委托中心做个鉴定。四海中心很快出具了鉴定报告,认为生产水性透明胶的主要原料在2001年以前已经为公众所知悉。当天下午,我们就将报告结论传真给刘律师,由刘律师交给区检。

退补侦查

2007年底,该案进入审查阶段。我们又到看守所会见青松。青松再三强调自己并未指使蜀安,梦宝到晓华公司偷技术,意见书上所列事实不对,造成的损失也没有700余万这么多。蜀安是主动找到青松的;梦宝来厂指导后,曾在印刷厂做过试验,效果不好,那时梦宝才说出真相,青松方知梦宝是晓华公司的员上。

这次会见后,我们决定约见本案的承办检察官,谈谈我们对意见书的几点看法。见面后,我对意见书中所列事实提出异议,特别是对其中提到的“青松指使蜀安。梦宝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水性透明胶的相关技术”的说法有不同看法,因为书面材料和相关证据都看不出青松有“指使”的意图和行为。承办检察官同意我们的观点。

回来后,我们起草了一份书面意见“关于青松侵犯商业秘密案的看法”,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1 意见书认定,北京市X公司无技术能力生产“水性透明胶”,这与事实不符。从2000年开始,X公司就开始自主研发油性透明胶,当时的产品得到广大用户的好评。从2002年开始,X公司把研制水性透明胶和水性上光油提上议事日程,招募了一批技术人员,他们都具有丰富的研发经验,有的还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X公司从2003年就开始生产水性透明胶,当年销售20吨,2004年销售9吨,2005年销售5吨,这些都有销售单据为证。因此,X公司完全有技术能力研发生产水性透明胶。

2 意见书认定,青松指使犯罪嫌疑人蜀安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相关技术,这与事实不符。青松从未指使蜀安去获取相关技术。事实恰恰相反,是蜀安主动找到青松,要求将相关技术卖给青松。这一点可以从蜀安,梦宝当时的所作所为看出来,他们带着相关技术还去过北京某化工厂,河北某化工厂等单位。这说明,不是青松指使他们窃取技术,而是他们在窃取技术后,主动到全国各地的厂家去推销该技术。

3 意见书认定,青松使用蜀安、梦宝提供的配方和工艺生产产品并大量销售,这与事实不符。青松确实与蜀安、梦宝接触过,但这并不代表X公司就完全按照此二人提供的配方进行生产、销售。事实上,梦宝进行的技术指导并无效果。X公司后续的技术完全是公司组织科研人员艰苦研发的结果,这其中既包括对国内外专利技术文献的参考,也包括请教国内知名研究机构的收获,还包括多次失败后的经验教训总结。具体情况×公司已经向区分局提供了名为“北京X公司水性透明胶的研究,生产过程说明”的材料予以说明。

4 意见书认定,至2007年8月,X公司生产销售水性透明胶1500余吨,致使晓华公司经济损失达700余万元,这与事实不符。如前所述,X公司并没有使用梦宝提供的配方和工艺,因此,X公司生产销售的水性透明胶与晓华公司的经济损失之间没有必然因果关系。另外,对晓华公司经济损失达700余万的说法,我们也认为与事实不符,希望予以重新审计。

5 本案应按单位犯罪处理。青松为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即便存在犯罪事实也应当是其作为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X公司是涉案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青松不存在以个人名义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况。因此,本案理应按照单位犯罪处理。

我们将这份意见书和四海中心的鉴定报告一起交到区检。区检经过再三考虑,决定将此案退回警方补充侦查。

和解之路

此后不久,警方重新向区检交了意见书,在意见书中,他们坚持原来的意见,仍然认定青松有指使他人的意图,是主犯;并且对青父也有看法,认为他态度不好,不够配合,必要时也要对他采取行动。与此同时,警方又派人去北京保全X公司的财产,从原来的150万,追加冻结到700万。警方用这种方式表明了其强硬态度,既不接受我们的观点,也不作任何退让。

此时,我们也已经拿到了四海中心的第二份鉴定报告,并写好了律师函,但尚未交给区检。这份新的鉴定报告很关键,但警方的强硬态度使我们进退维谷。如果交上去,我们跟警方将更加对立。该何去何从?由敦煌和青松的家属最后决断。

一开始,敦煌也是力主青松无罪,并做好了各种诉讼准备。但在与我交流之后她改变了立场,决意和解。她说,无罪与自由,前者固然好,但目前是后者更重要!如今是企业需要青松去料理,家庭需要他去照顾,朋友需要他去应酬,所有这些均需要他早日自由才能实现。而现在要让青松重获自由,唯有和解这条路。我同意她的观点,但真正彻底同意她的观点是在最后一次会见青松之后。青松身陷圈圈,深感自由的紧迫性,唯恐判处四五年实刑不得自由。经再三权衡利弊,他愿以每年百万元的代价来获取自由。因为财产是身外之物,失去了还可以赚回来,而自由是最可贵的,甚至贵于生命。青松的一席肺腑之言增强了我助其和解的信心。

和解之路也并非一帆风顺。开始晓华公司不太愿意,我通过朋友关系与公司领导先接触了一次,初步谈了意向。对方对经济赔偿不太在乎,关键是要青松一方停止涉案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与此同时,我们一方面把四海中心的第二份鉴定报告和律师补充意见书压下不交区检,以免破坏和谈气氛;一方面让X公司停止生产,拆除锅炉以示诚意。后来和谈之事由敦煌担纲,她与青松的妻子一起来回奔波,不辞辛劳,其恪守诺言的精神感动了对方几位老总,他们也网开一面,和解协议尚未签订,青松已是晓华公司的北京总了。不仅如此,几位老总还反过来申请法院从轻处罚。果然功夫不负有心人,2008年4月23日下午,区法院开庭宣判,青松被判刑八个月,于5月12日释放。

两点感想

青松对重获自由还是比较满意的。此后不久我两次到北京出差,他都热情地接待了我。青松跟敦煌合开了一家中型包装印刷厂,前景不错。而此时x公司又已成为晓华公司在北京的商,晓华公司以批发价发货给X公司,由×公司销售并赚取中间的

差价,这样X公司不浪费原来的客户资源,而晓华公司也可借此打开北京的市场,双方均可获得利润,可谓双赢。没想到一场官司竟让对手变成了合作伙伴,世事真可谓奇妙。

由此我悟出了两点感想。

1 律师应当按照当事人的意愿和要求行事,而不能一厢情愿,一意孤行。这不仅是律师的职业定位所要求的,也是律师自我保护的一道屏障。律师的职业定位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倘若当事人不知道其合法权益的内容和范围,律师理应告知:当事人知道其合法权益的内容和范围,律师就应该按照当事人的要求去力争,而不能一味地自冒风险,按照自己的理解去追求,否则会吃力不讨好,效果适得其反。因此本案前期我力主无罪,后来审时度势,改变策略,结果当事人重获自由,不胜感激。类似的案例还有。数年前,武汉一起侵犯商业秘密刑案,检察院将张家港一位青年企业家抓到武汉羁押。我按无罪辩护,但因种种原因难以翻寨,故力求轻判。最终青年企业家被判入狱九个月,正好在春节前第二天刑满,他于小年夜回到家乡,不胜快乐。时隔一年,我因事再到武汉,该案审理法官对我说,现在回过头来看,该案构不成刑案,还可以申诉。我说,青年企业家回去后赶快料理完前事,抓紧时间发展企业,连申诉都放弃了。可见对企业家来说,自由和时间是何等宝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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